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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中华10万元助城管干部开眼界 ★支队积极转变作风上门服务商户 ★两名城管队员遭违章饮食店主泼开水烫伤住院 ★坚决打击顶风抢建违法建筑行为
何中华10万元助城管干部开眼界
为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双创”任务,向城市管理方面走在前头的优秀城市取经,开拓视野,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支队于今年8、9月间分二批组织业务骨干远赴在市容市貌管理方面富有经验的成都市等地进行参观学习。市政协委员、旅莞企业家何中华先生闻讯后,慷慨资助10万元专款作为此次参观学习活动的经费。 成都市在城市管理工作中,通过实施“门前五包”责任制争创“百佳街道”“千佳商铺”的评比活动,基本形成了“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区域环境不断改善,城市管理向着“环境优美、秩序良好、文明和谐”的方向发展。这些有效经验都对我支队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圆满完成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具有很好的借鉴和现实指导作用。
支队积极转变作风上门服务商户
支队通过树立“大城管”理念,紧紧围绕职能工作,积极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服务招商引资,为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支队专门派出工作人员到梅江一路顺梅步行街现场为商户办理门店招牌设置许可,“人性化”的便民利民服务得到了群众好评。该步行街是我市招商引资和旧城改造的重点项目之一,为营造步行街的良好外观容貌,支队领导就该地段的门店招牌设置规划召开专门会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从高标准、严要求的角度将步行街门店招牌设置打造成一个市容亮点工程。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支队与步行街业主和商户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联系,做好宣传教育,并简化办事程序,“一站式”办证方便商户。辖区队员还亲自上门进行“一帮一”的活动,为有需要的商户帮助其办理门店招牌设置手续。
两名城管队员遭违章饮食店主泼开水烫伤住院
9月18日上午支队江北大队西区中队在黄塘路纠正“曹记”饭店违章占道摆卖行为时,遭到女店主泼开水致副中队长杨龙峰、队员肖亮大腿部严重烫伤急送田家炳医院住院治疗。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支队、大队领导闻讯后赶到医院慰问伤员。 根据市委、市政府“双创”工作安排和支队的市容管理进度要求,组织了十多名队员对辖区乱占道经营现象进行整治纠正。9时10分左右,当队员们行动到黄塘路时发现黄塘医院对面一家“曹记”饭店占用人行道放置广告牌和炉灶,并将桌椅板凳摆放在店外进行经营。于是城管执法人员上前做好店主思想工作,要求其改正侵占人行道的错误行为,而该户不但不接受教育还谩骂城管队员。由于该户长期以来经常占用人行道,而且置城管队员的规劝管理于不顾,在耐心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城管人员决定依法暂扣其外摆的广告牌。这时,该店女店主李爱云冲上来抢夺广告牌,口中一边谩骂一边用手推撞城管队员,城管队员保持克制只是将其拉开,但城管队员的文明执法行动并没能阻止女店主的疯狂行动,其先操起圆凳朝城管队员打来,被队员李海胜挡开,又拿起火钳打伤队员肖亮左手。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该女店主突然冲进店内用红勺舀了一勺用来烫碗筷的开水向城管人员泼了过去,站在前面的队员肖亮和副中队长杨龙峰同志首当其冲被滚烫的开水烫伤。见此情况,其他城管执法人员赶忙上前制止了该女店主的疯狂行为,并拨打110报警求助,两名受伤的城管队员被立即送往医院医治。 经医院的检查,队员肖亮同志的烧伤面积为10%,属于重度烧伤;杨龙峰同志烧伤面积为5%,属于2度烧伤,鉴于病情较为严重,两名队员必须住院进行治疗。暴力抗法的女店主李爱云已被五洲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管理好市容市貌是城管执法人员的职责,配合好城管人员工作共同搞好市容环境是每个市民应尽的义务。为此,我们呼吁公安机关对这类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故意伤害执法人员的人和事,要依法给予严惩,创造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其次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共同行动起来,按各自职能范围与城管协同作战,维护城市容貌。此外政府要加强宣传力度,使“双创”工作深入人心,成为全体市民的共同行动。
坚决打击顶风抢建违法建筑行为
梅江区江北芹洋片是梅州市规划建设的重点控制区,市城管支队新一届领导班子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建成区内不能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要求,扎实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监察工作,特别对江北芹洋片做了大量的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但是,芹洋片福场村第十三村民小组村民杨招金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于2007年9月15日在未办理有关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夜间进行突击抢建,一层扩建形成占地面积27.9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该户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我支队依照法律程序于9月15日向该户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但该户一直心存侥幸,不理睬城管人员的劝阻。 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9月21日上午市城管支队会同金山街道办事处、金山派出所、国土等部门,出动八十多人组成联合执法队,依法对杨招金的违法建设给予强制拆除。
2007年9月24日 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
版权所有:梅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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